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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咨询 山寨“天猫”企业傍名牌被诉侵权

时间:2019-04-12     【转载】

 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16家企业和周某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周某投资设立广东天猫公司后,与广东天猫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共16家包含“天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主体,“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等天猫系公司,并在商业经营和推广活动中使用“天猫”标识。
 
  2017年11月22日,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以“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共同实施侵害天猫注册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并申请诉中禁令。
 
  杭州中院审理后要求17名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用“天猫”字样。最终,一审判定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不服,认为涉案天猫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使用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给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造成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周某投资广东天猫公司等共17家企业,系将该些企业作为侵权工具,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
 
  综上,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高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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