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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咨询—— 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

武汉律师咨询,2004年10月,李某因经商本钱不够,向朋友陈某借款1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陈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落款处有李某的签名和借款日期“2004年10月20日”,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之后陈某未向李某催收欠款。直到2007年2月15日,陈某找到李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李某却称:“自己做生意亏本没有钱还,而且债务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就是到法院告也没有用。”陈某气愤不已,第二天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那么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呢?这就得看他们之间是怎样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李某与陈某之间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且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其诉讼时效应从陈某第一次向李某催收欠款时即2007年2月15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李某借款时向陈某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已因李某出具的欠条而转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故陈某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即陈某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6年10月20止,故陈某起诉时已起过了诉讼时效。

    为什么一字之差,结果会如此不同呢?我们先看看“借条”与“欠条”在法律关系上的异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借条、欠条的区别不太在意,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虽然借条和欠条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仔细分析,其区别就在于: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因为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

    由此可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则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在两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的欠条没有还款期限,故其诉讼时效应当自欠条出具第二日起计算,即诉讼时效应自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6年10月20日止。可见陈某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只能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但是, 

    如果当初李某出具的是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陈某则可以随时向李某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陈某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而且再次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还会随之再次中断,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20年内不主张权利,才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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