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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新冠肺炎疫情涉及合同纠纷不可抗力解除律师意见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1.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不能以此为由任意解除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当事人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四、关于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1.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衡平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判。

3.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存在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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