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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合同违约降低法律风险

五、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若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基于个案实际情况,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判令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六、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如何降低法律风险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1.债务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债务人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相对方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建议债务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尽快以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通知以说明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3.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相对方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规定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因此,对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一般不予支持。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审慎考量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及承受能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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