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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一)律师意见:

1.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2.为避免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建议权利人通过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3.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3.《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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