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飞飞律师法律咨询网  电话 :18607121266

首页 >> 法律新闻 >>诉讼常识 >> 武汉律师*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如何划分发包方和施工方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详细内容

武汉律师*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如何划分发包方和施工方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如何划分发包方和施工方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式承担:对于施工总承包的,建设方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3)因防疫需要,承包人降效施工的费用损失;(4)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6)承包人因疫情造成工期延长的其他损失;(7)发包人本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施工方承担:(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本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3)承包人因春节与冬施期正常停工的损失。

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如下责任:(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 9.11.1 条 “不可抗力”的规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7.3;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宏泰大厦18-19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121266(雷飞飞律师)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607121266
新浪微博
扫一扫关注微信
技术支持: 易成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