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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包人、承包人调整解决工程价款问题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调整解决工程价款问题 (一)律师意见: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针对疫情防控新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疫情防控措施费”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承担。 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应发包人要求赶工所增加的费用,人工设备、原材料等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相应指导意见,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承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