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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的问题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承租非国有经营用房的承租人,首先看租赁合同有无减免租金的约定,如果有此约定可直接适用,若无约定,则需和出租人(房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建议承租人积极与出租人协商沟通,合理评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给承租人经营所带来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并分担损失;经过友好协商,出租人同意减免租金的,双方应及时达成补充协议;如出租人仍不同意减免租金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协商,或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协商解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将租赁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履行障碍告知出租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停产、停业以及经营收入骤减的证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承租人仍然在使用承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不予减免租金。特别是租赁生活超市、医药用品、生鲜等承租人,租赁不但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且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其经营收入反而有可能高于平时营业收入,对于此类承租人,出租人可不予减免租金。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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