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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一)律师意见: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发生的实际损失,可根据合同履行内容、履行期限、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负担损失的比例。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如未及时通知相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优先引发的其他合同违约问题

(一)律师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生产、销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被地方政府征用或依政府指令临时转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从而无法正常履行其他合同的,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出卖人因此在其他合同中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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