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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金融机构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问题

金融机构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1.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金融机构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借款方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慎认定。金融机构仅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而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2.《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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