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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一)律师意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矛盾,互让互谅,力求和解双赢。一方面为中小微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

1.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主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采取分期支付或指定期限支付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企业停工停产、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借款,企业主张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借款的。如该借款设立有充分担保,出借人不安抗辩权依法不能成立,借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该借款未设立担保,应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提供担保、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3.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行为否定其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确定。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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