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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纠纷问题

(一)律师意见:

对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情况分别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终止时结束。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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