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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关于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的问题

关于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的问题

(一)律师意见:

对于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如果该劳动者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已被治愈的相关证明或记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录用。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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