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飞飞律师法律咨询网  电话 :18607121266

首页 >> 法律新闻 >>法律法规 >> 武汉律师咨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之违约金金额及举证责任解读
详细内容

武汉律师咨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之违约金金额及举证责任解读

违约金金额及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民法典》生效前,法律支持的违约金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损失的30%的,就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生效后,违约金的构成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实际损失”变更为“实际损失+预期可得利益”,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的违约金规定相似。《民法典会议纪要》再次确认了“违约金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事实上,早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通过违约金弥补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采取了包容和支持的态度,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01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五、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中东方公司应向海南岚晴居公司支付违约金3784.77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中东方公司应向海南岚晴居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额3784.77万元所适用的具体合同依据虽有不当,但其实体处理结果已对海南岚晴居公司因中东方公司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予以弥补,体现了合同解除责任的承担及对双方利益的衡平,故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在尚无充分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一审判决酌定违约赔偿之数额,予以维持,不再行调整。”
 
通说认为,预期可得利益有如下判断标准:(1)预期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在签署合同及违约行为发生时都还不为守约方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方能得以实现;(2)预期可得利益应当具有确定性,否则无法要求违约方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会议纪要》特别强调了预期可得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者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仅在特定情形下需要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


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宏泰大厦18-19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121266(雷飞飞律师)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607121266
新浪微博
扫一扫关注微信
技术支持: 易成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