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1.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2.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1)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2)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①本《规范(试行)》实施前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②本《规范(试行)》实施后办理的抵押权首次登记中有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居住权的记载事项的。1.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武自然资规函﹝2020﹞125号)第三条、第四条执行;4.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予登记;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按本规范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审查相关材料;5.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未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6.《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总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附件4);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2.因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2)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4.《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总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由居住权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申请;4.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3.《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总则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增加“居住权”;在“抵押情况”一栏增加“是否存在禁止设立居住权的约定”“是否存在限制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增加“居住权情况”一栏;在“登记原因及证明”一栏增加“居住”(附件1)。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回答”一栏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约定?”(附件2)。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设置不动产单元号、坐落、居住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义务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等事项(附件3)。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询问“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依当事人申请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附件5)。(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确权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