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湖位于长江南岸,跨鄂州市和大冶市,属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2016年8月16日,原国家林业局明确保安湖湿地公园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2017年5月,胡某某为研究新能源,购买1吨甲醇及100公升柴油混装于不锈钢储罐内。同年7月3日,该储罐发生泄漏,胡某某安排余某某处理,余某某指使他人用货车将38吨废液混合物倾倒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某公司库存料场内。经原省环境保护厅认定,倾倒的废液(甲醇、柴油和水的混合物)为危险废物。11月13日、14日,胡某某、余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还地桥镇屏山村十六组、十七组谅解。2018年12月26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胡某某、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6月28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确认胡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石油类污染损害,损害金额39.9万元。2020年12月31日,省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就本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武汉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是鉴于案发4年多,生态环境污染发生地还地桥镇某公司库存料场已经进行平整和绿化,排放的污染物已经迁移转化,当年受污染的土壤和水体不复存在,双方一致同意胡某某、余某某采取异地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二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黄石市五湖村签订造林协议,应保障生态林的公益性,履行过程中应接受相关单位、机构和群众监督。三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选择黄石市一家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文本需要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法院审定。四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三年三期,每365天按不少于5万元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支付鉴定费用,共计15万元。
武汉海事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两行政机关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武汉海事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已经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检察机关提起的涉湿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2022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保安湖湿地公园是原国家林业局明确的国家湿地公园。本案被告购买甲醇、柴油研究新能源燃料,对二者化学性质应较为了解,明知自身不具有合法处理泄漏的甲醇、柴油与雨水混合形成废液的资质与能力,仍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废液直接违法倾倒,导致危险废物经过地表、基岩层表随径流最终汇入保安湖,危害国家湿地公园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被告对于倾倒废液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案涉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属于长江大保护重点整治内容。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震慑环境违法者,并警醒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绿色、低碳、环保。二是调解书内容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综合运用异地修复、劳务代偿、赔礼道歉、分期履行等多种方式,既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又创新环境修复责任方式,既有警示教育作用,也有示范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