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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解析|建工司法解释二配套案例,解决工程纠纷疑难问题为精准落地、细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文内涵,统一建工纠纷裁判尺度、规范建筑市场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六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六大案例,聚焦资质挂靠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拖延价款认定、质保金起算时间、合同僵局破局六大建工实务高频难点,直面行业争议痛点,明确最新裁判规则,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从业人员均具备极强的实务指导价值。 一、典型案例总目录 案例一:发包人订约时明知资质借用,挂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主张折价补偿款 案例二: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例三: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工程价款可采用比例法核算 案例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久拖不决,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案例五: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且工程质量合格,质保金返还期自退场之日起算 案例六: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法院可先行判决退场移交,破除履约停滞困境 二、六大典型案例详细解读(案情+裁判+实务意义) 案例一:发包人明知资质借用,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案号核心要点: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然人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施工资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洽谈、对接全程由葛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直接完成,葛某自行向发包人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发包人自始知晓葛某挂靠施工、借用资质的全部事实。 合同履行过程中,葛某独立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公司仅为资质出借方,在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将剩余款项转交葛某。后续因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葛某提起诉讼主张欠款,资质出借企业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禁止企业出借资质、个人挂靠承揽工程,亦禁止违法发包、分包案涉工程,案涉施工合同及资质借用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发包人全程明知葛某挂靠施工的事实,仍与其建立施工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过错。结合工程款支付流水、实际施工主体、工程履约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直接向实际施工人葛某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典型实务意义 资质挂靠行为历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本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资质借用事实,仍签订施工合同的,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通过一案理清发包人、资质出借方、实际施工人三方债权债务,一次性清结多方纠纷,既追责明知违法仍缔约的发包人,依法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缔约秩序,遏制挂靠施工、违法发包乱象。 案例二: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与分包需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案号核心要点: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园林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总包与分包始终未完成结算。某工程公司自行招用何某等农民工进场施工,经结算尚欠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并出具工资欠条。 因分包单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何某等农民工起诉,请求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理认为:分包单位是农民工用工主体,对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用工、工资发放负有法定监督义务,分包拖欠工资的,总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本案债权清晰、欠条真实有效,无其他实质争议,最终判决: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实务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及时支付,是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举措。本案明确建工领域欠薪维权关键规则:农民工追索工资无需等待总包分包结算完毕,总包单位负有法定先行清偿义务。 该判决打通农民工维权司法全链条,压实总包、分包双方法定责任,从司法层面根治建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切实保障基层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工程价款适用比例法结算 案号核心要点: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8900万元。施工过程中,建设集团完成大部分施工内容,且已完工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后续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剩余未完工工程由第三方接续施工。 双方就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重大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建设集团遂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案涉合同为典型固定总价合同,但因中途解除、第三方接续施工,无法直接适用完整总价结算规则。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官方计价标准,核算出已完工工程价款8100余万元、整体工程总价款9700余万元,测算得出已完工占比83.5%。 法院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8900万元为基数,结合83.5%的完工比例,最终核定已完工工程应付价款,判决置业公司向建设集团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典型实务意义 固定总价合同核心特征为总价固定、风险自担、结算简便,但司法实践中,合同中途解除、设计变更、第三方接续施工等情形频发,结算争议极大。 本案确立重要裁判规则: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无结算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比例法”核定已完工合格工程价款。既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恪守合同总价约定,又贴合工程造价结算客观规律,公平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益,解决了行业长期存在的中途解约结算难题。 案例四:非承包人原因审计久拖不决,可司法鉴定确认工程价款 案号核心要点: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将辖区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增量工程需经交通运输委审批后方可结算调整。 2020年5月工程开工,施工期间产生多项增量工程,但交通运输委长期未完成增量审批。2022年3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同年4月施工单位提交全套结算资料,申请审计结算、支付尾款,但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报告。 乡政府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奈于2024年6月起诉,主张工程款6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工程验收合格,依法享有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合同虽约定“审计结算”,但本案审计滞后并非承包人原因,系行政审批、审计流程拖延导致。 若机械等待审计结果,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准许施工单位的司法鉴定申请,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最终判决乡政府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实务意义 政府投资、财政资金项目普遍约定“审计结算”,但实践中常出现“以审压款、以审拖款”乱象,长期拖延审计、无故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 本案明确裁判底线:非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审计长期无法完成的,审计结论不再作为结算前置条件,承包人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主张工程款。该规则有效规范政府项目履约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精准保护中小施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五:工程中途停工退场且质量合格,质保金返还期自退场之日起算 案号核心要点: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将专项工程发包给某科技公司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金额的5%,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 2016年案涉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中途全面停建,科技公司完成阶段性施工后正常退场,已完工工程经核验质量全部合格。后续项目长期停滞、复工时间不明,发包人无限期扣留质量保证金。2022年科技公司起诉,主张全额工程款(含25万余元质保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质保金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修复,而非变相拖欠工程款。本案工程停工、项目停滞均与承包人无关,承包人早已退场,项目复工时间无法确定,若继续无限期扣留质保金,明显不公。 结合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核心事实,法院认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计算,截至起诉时返还期限早已届满,最终判决发包人全额支付工程款,包含25万余元质量保证金。 典型实务意义 本案彻底纠正建工行业乱象,明确两大关键规则:一是中途停工、未整体竣工的合格工程,质保金以已完工部分工程款为基数核算;二是项目停滞无法竣工的,质保金起算点为承包人退场之日,而非整体竣工验收之日。 该裁判既保留承包人法定保修责任,杜绝发包人滥用质保金规则长期拖欠工程款,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六:施工合同陷入履约僵局,法院可先行判决解除合同、移交场地 案号核心要点: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价款结算等产生重大分歧,项目全面停滞。双方未完成结算,施工企业人员、设备长期滞留施工现场,拒不退场,合同彻底陷入履约僵局。 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施工方退场并赔偿工期、质量损失;建设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支付1900余万元已完工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中,双方申请质量、修复方案、工程造价等多项司法鉴定,审理周期较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施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解除。若等待全部司法鉴定、价款及争议审理完毕后再处理退场事宜,将导致设备闲置、人员窝工、工期延误、资金占用等损失持续扩大,还可能引发逾期交房等民生问题。 为避免损失扩大,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固定施工界面、留存全部证据,依法作出先行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施工企业限期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质量、价款、损失等其他争议继续审理。 典型实务意义 建工纠纷普遍存在争议复杂、鉴定周期长、审理耗时久的特点,停工僵局极易引发连锁损失。本案确立“**分阶审理、先行破局**”的裁判思路,极具实务价值。 法院通过先行处理合同解除、场地移交事项,快速破除履约僵局,止损减损、提升司法效率,同时兼顾民生保障,为同类停滞项目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三、律师实务总结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精准回应建工行业司法痛点,统一了挂靠结算、工资支付、中途结算、审计拖延、质保金起算、合同僵局六大核心裁判尺度,全部贴合最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立法精神。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等各方主体而言,上述案例是项目履约、纠纷预判、诉讼维权的重要参考依据,可有效规避履约风险、精准处理建工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