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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读|合同条款必看|“或裁或诉”不是全无效!仲裁无效、诉讼管辖依然有效导语 很多老板签合同遇到“或裁或诉”条款,都会直接认定:整个争议解决条款全部无效,随便找法院起诉就行。 这是非常致命的误区!一旦搞错,案件会直接被移送管辖、驳回起诉,耽误数月维权时间。 结合山东法院真实判例,明确实务规则: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约定无效,但诉讼管辖约定单独有效,必须按约定法院起诉! 一、真实案情回顾 青岛某热能设备公司与陕西某锅炉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总金额58万元。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纠纷协商不成,可提交西安仲裁委仲裁,也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原告供货完成后,对方拖欠28万货款未付,原告直接在己方所在地平度市法院立案起诉。 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移送需方(被告)所在地西安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裁定:仲裁约定无效,但诉讼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二、律师核心裁判解读 1、或裁或诉: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法律明确规定,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并不会连带导致诉讼管辖条款无效。诉讼管辖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专属、级别管辖,独立有效。 2、必须严格遵守有效诉讼管辖约定 即便仲裁条款作废,双方仍受诉讼管辖条款约束,原告不能随意选择法院立案,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否则构成立案错误。 3、实务高频踩坑点 很多当事人、甚至法务认为“或裁或诉=全部无效=原告随便选法院”,该认知完全错误,极易导致立案被驳回、案件移送、诉讼周期拉长。 三、签约与维权实操建议 1、杜绝签订“或裁或诉”条款 签约时二选一:要么纯仲裁、要么纯法院管辖,不要同时约定,避免后续管辖争议。 2、已有此类合同,严格按约定起诉 存量合同存在或裁或诉条款的,直接舍弃仲裁路径,按照合同约定的诉讼法院立案,避免被提异议、移送案件。 3、被提管辖异议的应对 若己方立错法院,不要盲目抗辩,及时移送、重新立案,减少无效诉讼时间。 律师总结 或裁或诉条款的正确裁判规则:仲裁作废、诉讼有效。商事合同争议条款不能一概而论,看似有瑕疵的条款,依然存在有效约束部分,不懂规则盲目起诉,只会徒增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