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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以案释法:受让出资瑕疵股权,新旧股东均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承担责任【系列案号】一审(2006)筑民二初字第 202 号、二审(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 96 号、最高法再审(2008)民抗字第 59 号 导语 很多收购企业股权的经营者会踩重大法律漏洞:尽调流于形式,明知原股东出资资产抵押、无法过户,仍低价受让股权;等到目标公司拖欠大额货款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时会直接追加新旧股东偿债。最高法再审这起经典股权瑕疵买卖合同纠纷,清晰划定收购方的法定核查义务与偿债边界。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贵州某制药公司,长期向湖北某医药公司供应药品,对账确认对方累计拖欠货款 5413697.11 元,医药公司后期停业,无足额资产偿还欠款。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受让明知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股权受让方是否需要对公司对外货款债务承担责任? 2. 原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东,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 三、三级法院完整裁判逻辑 1. 股权概括转移,出资义务同步承接 2. 股权受让方负有法定尽调核查义务 3. 责任定性为补充清偿,而非连带清偿 4. 债权人可同步起诉新旧瑕疵股东 四、最高法再审改判结论 1. 维持医药公司全额支付 541 万余元货款的判决; 2. 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在 27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撤销二审连带清偿判项,改判股权受让方北京某药业公司,同样在 2700 万元未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律师实务办案提示 (一)计划收购股权的企业 / 投资人 1. 股权尽调必须穿透核查出资资产:货币流水、不动产过户、设备权属、抵押查封记录,留存全套评估、政府批复文件。 2. 股权转让协议增设瑕疵出资兜底条款:约定原股东保证出资完整,若存在不实,全额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 3. 发现出资缺口,直接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对应金额,或要求转让方过户、补足出资后再支付尾款。 (二)被拖欠货款的供货债权人 1. 起诉被告公司后,第一时间调取工商内档、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锁定出资不实证据; 2. 庭审援引本案最高法再审判例,书面申请追加新旧瑕疵股东为共同被告,拓宽回款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