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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以案释法:受让出资瑕疵股权,新旧股东均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承担责任

【系列案号】一审(2006)筑民二初字第 202 号、二审(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 96 号、最高法再审(2008)民抗字第 59 

导语

很多收购企业股权的经营者会踩重大法律漏洞:尽调流于形式,明知原股东出资资产抵押、无法过户,仍低价受让股权;等到目标公司拖欠大额货款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时会直接追加新旧股东偿债。最高法再审这起经典股权瑕疵买卖合同纠纷,清晰划定收购方的法定核查义务与偿债边界。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贵州某制药公司,长期向湖北某医药公司供应药品,对账确认对方累计拖欠货款 5413697.11 元,医药公司后期停业,无足额资产偿还欠款。
案涉公司原始股东湖北省某公司,承诺以三块土地作价 2700 万元实缴出资,但土地早已抵押给银行,始终无法完成过户,属于 2700 万元出资完全不实。
后续原股东与北京某药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北京药业收购全部股权;收购前已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明确标注土地抵押、出资无法过户,收购方完全知晓出资瑕疵仍完成股权受让,后期仅自行增资,未补足原始 2700 万出资缺口。
制药公司起诉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追加原出资股东、股权受让股东,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受让明知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股权受让方是否需要对公司对外货款债务承担责任?

2. 原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东,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

三、三级法院完整裁判逻辑

1. 股权概括转移,出资义务同步承接
股权不只是分红、表决权利,同时附带足额实缴出资的法定义务。受让瑕疵股权,等同于承接原股东出资不实带来的全部债务风险,不能割裂股权权利与出资义务。

2. 股权受让方负有法定尽调核查义务
收购前已获取资产评估报告、财政批复文件,明确知晓用于出资的土地抵押、无法过户,足以推定其明知出资存在重大瑕疵,自愿受让即认可对应法律后果,不能以 出资是原股东问题” 进行抗辩;即便收购后自行增资,也不能抵消原始 2700 万元未出资缺口。

3. 责任定性为补充清偿,而非连带清偿
公司自有财产优先偿还货款,只有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新旧股东才需要在 2700 万元未出资限额内补足欠款,不用优先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4. 债权人可同步起诉新旧瑕疵股东
供货企业追索货款时,可一并追加原始出资不实股东、明知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一次性扩大执行财产范围,避免胜诉后无资产可执行。

四、最高法再审改判结论

1. 维持医药公司全额支付 541 万余元货款的判决;

2. 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在 27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撤销二审连带清偿判项,改判股权受让方北京某药业公司,同样在 2700 万元未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律师实务办案提示

(一)计划收购股权的企业 / 投资人

1. 股权尽调必须穿透核查出资资产:货币流水、不动产过户、设备权属、抵押查封记录,留存全套评估、政府批复文件。

2. 股权转让协议增设瑕疵出资兜底条款:约定原股东保证出资完整,若存在不实,全额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

3. 发现出资缺口,直接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对应金额,或要求转让方过户、补足出资后再支付尾款。

(二)被拖欠货款的供货债权人

1. 起诉被告公司后,第一时间调取工商内档、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锁定出资不实证据;

2. 庭审援引本案最高法再审判例,书面申请追加新旧瑕疵股东为共同被告,拓宽回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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