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货给甲方,合同写 “业主给钱我才付款”,就真的拿不到货款吗?做建材、钢材供应的老板,跟工程项目打交道供货,大概率都碰到过这类合同条款:甲方付款比例跟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保持同步,业主不打款,甲方就可以暂缓支付材料款,卖方还不能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很多供货商想着项目体量不错,还想维持合作关系,看都没仔细琢磨就签了字。可一旦后面业主拖欠工程款、项目停工,施工方直接拿这条规定当挡箭牌:业主没给钱,我们也没钱付你。 不少供货商就这么被动干等,货款一拖就是几年。今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真实再审案例,把工程采购里这个高频陷阱讲透,做工程配套、建材供货的老板建议收藏,签合同、催收货款都能用得上。 真实案例 武汉一家物资公司,给某工程公司供应项目钢筋,用于跨海大桥建设。双方先后签订两份钢筋买卖合同,物资公司按合同分批送货,货物全部经对方验收,每个月也都完成对账结算。 核算下来,物资公司累计供货总金额 4080 余万元,但工程公司前后只付了 1450 万元,还剩下 2630 余万元货款迟迟没有结清。多次沟通催款无果之后,物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之后,工程公司直接拿出合同条款进行抗辩: 后来案涉项目因为业主方面的原因停工,业主实际拨付工程款的比例很低。工程公司据此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现在还没到全额付款的时间,请求法院驳回物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了工程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物资公司的诉求。 案子走到这一步,对供货商非常不利,但物资公司没有就此作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后直接改判:判令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付清全部剩余货款,同时承担案件律师费。 最高院的裁判逻辑 “业主付款才给钱” 的背靠背约定,并不当然等同于付款前提条件虽然合同把付款和业主进度款挂钩的内容写在货款支付章节,但条文并没有清晰、明确写明:业主拨款到位才是付款的前置条件。不能简单直接解读成,只要业主不付钱,施工方就可以无限期拖欠供应商的材料款。 施工企业作为独立商事主体,不能把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供货商在买卖合同关系里,供应商的核心义务就是交付合格货物,拿到货款才是签订这份合同最根本的目的。 说得通俗一点:业主欠施工方的工程款,是施工方和业主之间的纠纷。施工方可以另行起诉业主要求回款,但不能拿这件事,对抗供应商索要材料货款的正当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