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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接手对外讨债,千万别踩管辖这个大坑做商事诉讼这么久,经常遇到一类当事人:之前往外借钱的公司已经注销了,作为原股东,我能不能自己出面起诉要钱?可以在哪一个法院立案? 很多人想当然:我是现在的债权人,我的户籍地在哪,我就去哪告。但这个案例给所有股东、企业经营者敲了一记警钟 ——股东可以个人名义追讨注销公司遗留债权,但管辖法院,不能跟着股东住所地走。 案件还原 上海某敬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出借 500 万元给江苏某灵医疗公司,王某游、张某提供担保,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合同写了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是通篇合同文本,并没有写明合同签订地究竟是哪里。 借款到期之后,债务人尚有 368.05 万本金没有偿还。没过多久,出借方上海某敬中心办理注销,蔡某元是这家中心唯一股东。于是蔡某元就在自己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还本付息。 开庭前,担保人王某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同签订地在北京东城区,案件应当移送北京法院审理。 静安区法院经审查,把案件移送到原出借公司注册地上海崇明区法院。担保人不服上诉,上海二中院裁定维持移送结果。 第二,管辖法院到底怎么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究竟指谁? 法院两层核心裁判逻辑 一、公司注销≠债权消失,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企业注销,只是法人主体消亡,并不等于对外的债权直接作废。 重点来了: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等于可以按照股东自己住所地确定管辖。 如果允许直接拿股东的住址来定管辖,等于事后单方面改变打官司的地点,会损害债务人的程序预期利益。因此管辖连结点,依旧要按照当初签合同时候的原出借主体(已经注销的上海某敬中心)来确定,也就是原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崇明区,而不是现起诉股东蔡某元居住的静安区。 二、借款合同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要分清场景 很多朋友看过法条:借款纠纷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很多人用错。 出借人起诉,要求还钱付息:此时接收货币的是出借人,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收货币的是借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放到本案,虽然现在起诉的是股东,但 “接收货币一方” 依然回溯到原始出借公司,不是现在起诉的股东。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合同坑:只写 “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写明签订地具体地点,各方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实际签约地点,这种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管辖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只能走法定管辖,看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实务给客户的几点提醒 如果你是股东:公司注销后要去追旧债 诉权没问题:公司合法清算注销,遗留债权,股东完全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用再把已经注销的公司列为当事人。 立案别想当然:管辖法院不看股东现在住哪里,要看原始合同,按当初债权人(注销公司)住所地、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来选法院。不要图方便在自己居住地直接立案,大概率会被移送,白白耽误时间。 证据提前备好:准备好公司注销材料、清算报告,证明你有权承继公司对外债权。 如果你正在起草借款、买卖类合同 写管辖条款,切忌只写 “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定要把签约的具体城市、区县直接写在合同文本上,不然后续发生纠纷无法举证签订地,管辖约定直接作废。 稳妥写法参考: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出借方)所在地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管辖。 要预判债权流转可能性:如果担心后续发生公司注销、债权转让,希望无论谁成为新债权人,都能在新债权人所在地起诉,需要在合同当中专门作出明确约定,否则不能直接达到这个效果。 如果你是债务人 遇到原债权人已经注销,现在由原股东过来起诉,股东在一个你完全意想不到的外地法院立案,你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按照原始合同的规则确定管辖,保护自身程序权益。 写在最后 很多当事人觉得管辖只是程序小事,其实选不对法院,会直接带来异地诉讼差旅成本、时间成本,甚至拖慢整个案件进度。 |